【资料图】
一是案件的执行依据是恒定的,不存在该被追加人主体;二是追加本来就属于执行措施的一种;二是该追加裁定的撤销并非是通过再审进行的;四是如果适用执行回转,那么回转不能的情况下,并不需要国家赔偿。因此,宜将追加裁定认定为执行的“行为”,而非执行的“文书”。
问题的结论已经呈现。